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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b63365挎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22日 点击次数:

  

pbb63365挎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注

1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3.《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4. 《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水资源管理处、行政审批处、城市节水办、执法支队

取水许可管理、取水用途、取水和退水地点、地下水固定取水户取水计划执行情况、水资源费缴纳情况、地下水固定取水户取水计量设施安装等情况。

现场及资料检查

 

2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排水管理处、执法支队、排水设施管理处

排水许可办理情况

现场及资料检查

 

3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 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水利水保处、执法支队、水土保持监测分站

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开展情况、水土保持监测开展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设施管护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水土流失隐患及危害总体评价、历次整改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设施完工验收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现场及资料检查

 

4

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水利工程和跨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不符合设计标准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各类建筑物及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原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拆除

水域管理处、执法支队、河道管理处、府南河管理处

是否按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工程防护和补救措施落实情况;其他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及影响行洪、堤防安全的有关问题

 

现场及资料检查

 

5

市本级审批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1.《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管处、项目审批处室、执法支队、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建设管理程序,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现场及资料检查

 

6

水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管理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处室、执法支队

 

对水务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本内容包括: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制度、安全投入、职工意外保险、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安全宣教培训、关键岗位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应急预案,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标示、职工劳动保护等内容,对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检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执行情况)。

现场及资料检查

 

 

备注: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监察室负责配合协调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