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位):成都天府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成都天府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在河道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行政处罚依据:按照《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