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单位):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违法事实: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损坏市政供水管道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按照《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17年11月29日